103事件是哪个 1104事件

2024-01-28 08: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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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飞机失事的概率是越来越低了,乘坐飞机也被认为是最安全的出行方式。所以都有人戏称,坐飞机最危险的时间段就是去机场的路上。

不过有这么一架注册号为B-2138的飞机,堪称是我国民航史上最为倒霉的飞机。它曾在26天内两次被劫持,后来更是发生了坠机事故,当时机上共112人全部遇难。

而这次空难竟然是人为蓄意制造的,凶手竟因一己私利,害死了100多无辜的人,其中还包括4名年幼的儿童。

那么这次空难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凶手为何要蓄谋制造这次事故呢?还有为何当时官方在查明真相后,却迟迟没有公布细节呢?

大家好,欢迎来到认知金字塔。今天就来聊一聊,导致民航总局改变了安检政策的5.7空难。喜欢的朋友还恳请您点赞支持,谢谢大家。

B-2138号飞机是一架由美国麦道公司生产的DC-9系列机,于1991年交付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使用。

在1993年11月12日和12月8日,这架飞机两次被人劫持到台北桃园机场,中间只相隔了26天。所幸这两次劫机事件都没有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劫机犯则被台湾省方面抓获判刑,B-2138号飞机也安然无恙地回到了大陆。

然而B-2138号飞机的噩梦并没有就此结束。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掀开了新的一页,然而毁灭却在不远处等待着B-2138号飞机。

那是2002年的5月7号,当年我国五一还是7天长假期,7号正好是长假的最后一天。晚上8点37分,B-2138号飞机从北京起飞前往大连。

飞机上总共有103名乘客,9名机组人员。按照正常的行程,50分钟左右,飞机就会降落在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而之前的40多分钟,航班一切正常,飞机在9点22分钟左右就进入了大连空域。

然而就在飞机进入备降状态时,机组人员突然向塔台报告:“飞机客舱燃起大火!”

9点23分的时候,乘务员又报告:“客舱大火继续蔓延,我们什么都看不见了!”

这个时候,飞机离机场的距离已经只有5公里左右,塔台都能够看到飞机尾部冒出的火光和浓浓黑烟。

到9点 24分,机组再次向塔台报告:“机舱已经进火!”

之后飞机掉头离开机场,消失在黑夜之中,再无任何音讯。这句话也成了机组留给塔台的最后一句话,彷佛向世界传达的最后遗言。

不过在几分钟后,大连海上搜救中心的报警电话突然响起来,一艘渔船上的渔民告诉搜救中心,说傅家庄上空有一架飞机着火了。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电话后,立即向旅顺海军基地、武警大连边防支队和港务局船队等单位下达了紧急救援通知。

然而9点40分左右,在空中盘旋的飞机突然向一侧倾斜,然后猛然栽进了距离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20多公里的渤海湾中。

当时大连港正在进行装船作业的员工目睹了这个过程:“吓死人了,一道火光直接从天上掉进海里,炸得浪花好高!”

飞机坠毁后,很快大连市政府也收到了飞机遇险报告,更多部门被发动起来,组织搜救船只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第二天凌晨3点40分,国家派出“5.7”空难处理小组,紧急奔赴大连,处理和调查此次空难。

而搜救人员在50多公里的海岸线对漂浮的遗体、遗物进行了仔细寻找和甄别。最后找到了92位遇难者的遗体或遗骸,而其中有许多遇难者竟然都光着上身。

与此同时,飞机的残骸,还有飞机上的两个黑匣子,即舱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也都被打捞了上来。

遗憾的是,经确认,机上112人全部遇难,无一生还,其中包括4名年幼的儿童。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次事故的呢?

调查小组调查后发现,B-2138号飞机从1991年开始交付使用,到事故发生时已经飞了11年。而按照民航飞机平均30年左右的飞行寿命算,B-2138号应该正处在飞机的黄金时代。

B-2138号飞机自交付使用后,飞行时间超过27000小时,运行状况也一直颇为良好。这次飞机起飞前的例行检查维护也是严格按照流程走的,当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事故的地方。

还有飞机上的机长和副机长,都是技术精湛而且经验丰富的飞行员。

所以这次事故的发生可以说毫无预兆,让许多人感到难以置信。

最后,事故调查的关键还是集中到了飞机为何会突然失火的问题上。

一般来说,飞机起火的原因主要分四种。一种是电路起火 ,一种是发动机起火,一种是油路起火,还有一种是烤箱起火。

但这四种情况很快就被一一排除。

首先根据黑匣子保存的录音和地面塔台收到的消息,当时火势是先从客舱起来的,所以可以直接排除发动机起火。

而且,之所以许多遇难者遗体从海里打捞上来时都光着上身,是因为当时火势起来非常的猛,以致许多乘客都被迫脱掉身上烧着的衣物。如果是电路起火的话,火势不会蔓延得这么快,毕竟飞机内部都是阻燃材料。

还有飞机的油路是铺设在地板下面的,但飞机残骸表明地板并没有损伤,因此油路起火也被排除。

另外飞机里的烤箱后来也被打捞上来,并没有任何燃烧的痕迹,所以烤箱着火也被排除。

那么大火到底是怎么起来的呢?

调查组对飞机残骸和遇难者遗体进行检查后发现,在飞机上还有一些遇难者身上有汽油燃烧后的残留。

但飞机使用的是特殊的航空燃油,和汽油成分并不一样,所以很有可能是乘客将汽油携带上了飞机,并且主动点燃了汽油,才导致飞机失火。

而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个携带汽油的人,就是最靠近火源的地方,他的烧伤程度也肯定会跟其他人有所不同。

于是调查组开始重点检查那些烧伤严重的尸体,经过反复检验后,将目标锁定在了某个乘客上。

这名乘客的烧伤程度非常严重,全身大部分,如右臀部、右大腿后侧和下腹部都有严重烧伤。这说明他距离起火中心最近,嫌疑也最大。并且这名乘客不但身上有汽油燃烧后的残留,身体气管里也有汽油成分。但与其他很多乘客不同的是,虽然他烧伤非常严重,却没有脱掉衣物,身体也保持坐着的姿态。

经过调查发现,这名乘客名叫张丕林,他的座位正是在客舱尾部,离起火点最近。

所以,根据以上情况推测,这个张丕林在上飞机时携带了汽油,当飞机快要降落的时候,他在自己座位上纵火,导致这起惨剧的发生。也因此他自己烧伤最重,却没有脱衣物,还坐在座位上没有逃跑。

另外调查组还发现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那就是飞机上总共103名乘客,有44人购买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其中一人购买了7份保险,保额高达140万元。

当时按照规定,一名乘客最多可以购买十份意外险。但一般很少会有人买多份保险,买7份的更是非常的罕见。

而这个买了7份保险的人正是张丕林。

不过要就此断定是张丕林故意纵火,导致事故发生,还需要更多的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更有说服力。

调查组想到,张丕林既然把汽油带上了飞机,那肯定也是要经过安检的,可能会留下一些线索。于是调查组调取了张丕林在首都机场过安检时的录像,发现张在登机时携带了5瓶可乐。

不过光从安检录像上看,无法断定这些可乐瓶里装的就是汽油。

于是调查人员又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将汽油装入同样的可乐瓶中,经过X光安检录像,再反复与张丕林的安检录像进行比对,结果发现张丕林行李中一瓶“可乐”的颜色与装了汽油的可乐非常相像,相比另外几瓶可乐要浅一些。

通过录像,调查人员还发现,张丕林行李中有一串钥匙,看起来颇为显眼。幸运的是,经过打捞人员的不懈努力,这串钥匙也终于被找到了。

当警方拿着钥匙顺利打开张丕林家的房门时,这个案件终于开始水落石出。

那么张丕林为什么要在飞机上纵火,拉着100多无辜的人给他陪葬呢?

张丕林是大连人,当年才37岁,研究生学历。毕业后他曾在大连市公安局工作过,后来又调到了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在2001年,他辞职下海经商,自己开了一家装修公司。据说公司效益很不错,手下有十多名员工。

他的妻子也是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在一家证券公司上班。所以,在外人眼里看来,张丕林四世同堂,有房有车,事业顺利,家庭幸福。

因此按理说,张丕林并没有制造这次事故的动机。

然而调查组经过调查后却发现,因为张丕林管理不善,他的装修公司并没有赚到什么钱,许多装修款项都没能收上来,因此经营遇到了严重困难。再加上他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输了很多钱,甚至还借了巨额的高利贷,结果因为还不上钱,催债的人络绎不绝,让他几乎陷入绝境。

同时张丕林还被确诊肺癌晚期,这也让他的处境雪上加霜。

而光是2002年4月,也就是5.7空难发生的前一个月,张丕林就先后发生了四次车祸,拿到了不少保险金。但对于他欠下的巨额债务来说,却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自2001年起到2002年4月,他一共发生了8次车祸,导致后来再没有保险公司肯接他的保单。

于是2002年5月7日,张丕林先是买了7份意外险,然后带着汽油上了B-2138号飞机,制造了惨烈的5.7空难。

显然,张丕林是想通过这个获得巨额的保险金,好留给家人偿还自己的债务。

不过就算是张丕林对家庭的感情很深,但他为了一己私利,制造那么大的事故,从而害死那么多无辜的人,也绝对让人愤慨和唾弃。

张丕林或许并不知道,他买的意外险,保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而他的死亡是由他自己故意造成的,并不属于意外,因此他这种情况并不在理赔范围内,他的家人也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

不过在5.7空难原因水落石出后,官方却迟迟没有公开细节,导致人们议论纷纷,也引起了不少质疑。

原来依当时的安检技术,还无法有效检测出危险液体,可以说这是一个安全方面的隐患,官方担心公布细节后,可能会引来一些不法分子的效仿。

到了2003年,民航总局发布了新的关于携带液体乘坐飞机的相关政策,提升了安检强度,终于堵上了这个“安全漏洞”。

看到这里,或许会有人感到不解,觉得当时飞机离机场已经那么近,为什么不在机场迫降,而是要飞到海上去呢。

其实当时火势过大,并且已经蔓延到了机舱,并且根据调查组的检验,机舱里的几名机组人员不但也被烧伤,还有严重的一氧化碳中毒迹象,所以说,当时已经不具备安全迫降的条件。

另外,飞机失事时仍携带有大量的燃油,再加飞机上火势迅猛,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迫降的话,飞机非常有可能会爆炸,到时不但机毁人亡,也会严重危害到机场的人员和设施。

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当时在明知必死的情况下,机组人员迅速做出决定,掉头离开机场,之后飞过人口密集的人民广场、中山广场和石油七厂,最后飞向大海直至坠毁,可以说是将损失降到了最低。

我们也可以想象,当时机组人员面对着大火和浓烟带来的巨大伤害,硬是将飞机从机场开到了大海上,期间忍受了多大的痛苦,又是凭借多么强韧的意志,才能做到如此程度。

最后,也让我们致敬5.7空难的机组人员,哀悼那些无辜的死难者。

好啦,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喜欢的朋友恳请您点赞并关注,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们下期不见不散,祝福大家。

央视网消息:法庭是彰显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场所,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然而在浙江嘉兴一起刑事案件的宣判过程中,三名旁听人员因为不满法院的判决,肆意发泄不满情绪,在法庭上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试图冲击法庭。

2018年12月25日当天,法院宣判的是一起怎样的案件,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几名旁听人员为何无视法律大闹法庭呢?

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法官 兰桂:我们审理是一起被告人张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等一起涉黑案件。

涉黑案宣判旁听去状况突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等人为了垄断当地建筑垃圾和散装建材运输市场,网罗社会人员,对其他运输人员、建筑工地进行拦截、恐吓、打砸、滋扰、哄闹、聚众造势,强迫交易、抢占市场、抬高运输市场价格,形成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依托暴力后盾和组织名声,先后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欺压群众,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造成心理恐慌,扰乱了当地建筑垃圾、散装建材运输市场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和营商环境,在当地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2018年,这起案件经过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于12月25日进行一审宣判。

尽管被告人没有到场,这起涉及十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吸引了不少人旁听,当天,旁听席大多是被告人的亲属。据执勤的法警回忆,下午3点开庭后,虽然偶尔有人讨论交流,总体秩序还算良好。

判决书宣读到一半时,坐在旁听席第二排的一名中年女性,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唐某,开始不停向后张望,与后排旁听人员说话,她的声音和举动吸引了不少人的注意。在前排法警提醒后,唐某稍稍安静下来。然而当审判长宣读到判决刑期时,她又坐不住了。

唐某开始往过道中央移动,挤过去后试图站在第一排法警的前面,被法警拦下后,她又举起手大声喊叫起来。

审判长暂时停止宣读,等待法警维持秩序,但是唐某叫喊的声音和动作越来越大,旁听席的其他人也挤到了过道。

法警 吴玉亭:唐某是一开始哄闹开始辱骂,开始就是说恐吓,就是说乱骂人,跑了以后就是说尝试冲击法庭,好几次了就是说想翻越法庭的护栏,那么就是说被我们三个法警直接拉住拽住。

在唐某影响下,一些旁听人员也加入哄闹的行列。画面中看到,多名旁听人员堵在过道中间,在法警阻拦和控制下,唐某回到第二排,仍旧用手指着审判区域大喊大叫。

这些旁听人员逐渐往前排区域靠拢,想要听清判决内容。法警站成一排拦在唐某等人前面,防止有人继续冲击审判区域。

宣判结束滞留法庭又现惊人举动

在这几名旁听人员的扰乱下,这场程序并不复杂的宣判无法顺利进行,宣判进程还被中断。宣判结束后,他们仍旧滞留法庭,并试图闯入法院办公区域。唐某以及其他几名旁听人员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举动,他们又和案件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画面中看到,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及辩护律师离开之后,唐某还站在旁听席的过道中央,情绪激动。旁听人员已经陆续离开法庭,趁法警不注意,她又做出惊人举动。

法警 吴玉亭:她是乱窜的,跑了以后在里面拎了一把凳子直接推出去的。

法警回忆,当时他们一直在劝阻,唐某却继续拿起凳子,被阻止后又大力晃动法庭内的设施,并第二次将法庭内放置的座椅推倒扔了出去。

反复劝说下,几名滞留法庭的旁听人员陆续离开,唐某突然转身又冲进法庭,继续大声叫骂。被带离法庭后,她又用脚踹门。而就在这扇门旁边,“浙江法院庭审纪律作风守则”的提示牌放置在明显位置。

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刑拘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2月29日对参与哄闹法庭的唐某、张秋某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拘留,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建某被取保候审。

警方侦查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案发当天宣判的那起涉黑案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其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是张某的表姐。她交代,张某因为涉黑被抓之前,曾经向她借过一百多万。当她在法庭上听到审判长说要没收张某的全部财产,顿时着急起来,冲法官大声喊叫。而另外两名嫌疑人分别是张某的直系亲姐和堂姐,两人声称,因为看到了唐某的举动,又想到年迈的父亲需要照顾,认为给张某判处的刑期太长。

事实上,张某等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继续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扰乱法庭秩序案开庭审理

唐某等三人以大闹法庭的方式表达对判决的不满,不仅没有对亲属张某的涉黑案起到任何期待中的效果,反而使自己触犯了刑法,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站在被告人席上小声哭泣的这名女士,就是5个多月前大闹法庭的唐某,她旁边,分别是被告人张秋某和此前被取保候审的张建某。这段令她们熟悉的法庭纪律录音播放完毕,庭审开始。

公诉人出示了案发当天多名旁听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唐某在听到审判长宣读的具体刑期后,开始大声辱骂,不受法警控制。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唐某边挣脱法警的控制边用手指着审判区骂审判区的审判长和公诉人,骂得都是本地的方言,顿时场面就失控了,其他人也开始从座位上走出来。

宣判当天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法警等人的证言,则证明被告人唐某等人的行为一度导致宣判中断。

公诉人:宣读完成之后,看到旁听席那边还是有人继续哄闹,法警当时也是在制止的。审判长在法院工作至今是30年,当庭辱骂法官的情况是第一次碰到,后来其在单位内部会议的通报之中,还获取对方当庭辱骂当中的有威胁和恐吓,还说要杀光审判人员全家,司法人员的人身以及家庭成员的人身已经受到了威胁。

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案发当天法院西门的监控视频:下午15:56分,旁听人员走出法庭楼,陆续离开法院,而被告人唐某则试图往法院内部走,最后在民警阻拦下离开。

下午16点,法院东门的监控显示,被告人唐某冲到门口,一手拉住法院大门,阻拦一辆警车离开。随后她还喊来其他亲属,站成一排挡住出口。

然而,法院当天采取了视频开庭的方式宣判,因此被告人还在看守所。随后,法院的工作人员允许唐某上车内查看,发现确实没有人,唐某回到门外。她没有离开而是继续守在门口,用背部顶住大门。

3分钟后,看到有车开进来,唐某继续阻拦这辆车,靠在车辆引擎盖上。

被铁门拦在门外,唐某继续大声辱骂,还向法院工作人员吐口水,发泄情绪。一番哄闹过后,唐某等人才陆续离开法院。

庭审中三人均认可犯罪事实

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唐某等三名被告人表示认可。公诉人认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仍加以实施,具有主观故意。

与此前大闹法庭、拦车堵门的嚣张态度截然不同,审理过程中,唐某一直落泪,表示自己十分后悔。

唐某:审判长,我错了,我错了。

张秋某:我们错了,下次我们不会做到这个地步了,请你们大家原谅我们,给我们一次机会。

同时,唐某的辩护人认为,唐某没有带领或串联其他被告人实施扰乱秩序的行为,三人并非共同犯罪,唐某也不是主犯。而唐某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常识,因为一时激动做出这种行为。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三名被告人在整起事件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法院审理认为,开庭前,几名被告人确实没有事先预谋,但被告人唐某的举动引发了后续一系列行为。

同时,法官认为,唐某等人聚众哄闹法庭,不仅导致宣判被迫中断,过程中三人用当地方言大声侮辱咒骂,令正常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给办案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法官 马伟勤:从这个案件当中看到我们的承办法官,这个扰乱法庭秩序以后,她上班都感到害怕,都是家人接送她上班的一段时间,所以足以说明这个扰乱法庭秩序这个行为对她个人的影响。

当庭宣判三人获不同刑期

2019年5月29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均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其中,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法学专家认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旁听过程中不听制止,聚众哄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本质上是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声称因为不满判决而哄闹法庭,专家认为,应当通过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以聚众哄闹法庭的方式发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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